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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喜欢歌曲的朋友会发现,一些播放平台推出了一款新技能“AI歌手”。这些“歌手”通过模仿成名歌手,用几乎一模一样的音色和腔调来演唱歌曲,从而引发了平台内外热切的关注。整体来看,目前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AI歌手”给予了高度赞美。然而,随着流量的持续增加,背后隐含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AI歌手”本质上需要以现实歌手为蓝本,这是权利之争的起点。比如“AI孙燕姿”的火爆,需要现实音乐界提前存在一位已经成名且有众多代表作的歌手孙燕姿。因为“AI歌手”是在AI技术“音色转换”加持下生成的。要想百分百逼真就需要提前收集歌手的音视频素材,进行“去除呼吸声”等细节处理,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训练”后得到一个仿真模型,再通过模型进行推理,最终实现AI与真人之间的声音替换。
通过简单的技术分解就可以清晰地看到,“AI歌手”代表着音乐技术的新发展和新创新,是新技术在音乐领域的拓展,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事情。然而,创新精神还需要考量产品市场化中如何维护原作者权益。换句话说,在当下成熟的市场经济大背景下,“AI歌手”要想持续火爆,就不能一直官司缠身,而要从一开始就系好法律这个第一纽扣。
然而,目前火爆的一些“AI歌手”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有些账号已经翻唱了100多首歌曲,其中不少歌曲的播放量突破了百万,而且未来流量会更大。一些某明星的忠实粉丝已经在感慨,“连换气声都能清晰听到,咬字尾音都非常像本人。”还有人留言,“以后免费听AI好了,不用再去买歌了”。
在消费者习惯的改变以及“AI歌手”狂飙突进的大背景下,如果“AI歌手”和明星二者没有进行正式协商,那么矛盾迟早会爆发。《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显然,从目前一些歌手的反应看,“AI歌手”应该还没有取得许可。
具体而言,“AI歌手”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声音权。声音和肖像一样,也有人身属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有关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仿冒伪造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都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二是著作报酬分配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至于涉及更深入,更加具体的深度合成领域,传播者和服务平台还需要认真研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总而言之,“AI歌手”是一种音乐创新模式,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对于市场中的新事物,我们还需要宽容对待。但是,要想让这种技术更加成熟,更有利于歌曲的传播,并且让老百姓获益,就需要各方高度重视法律问题,让各方在互惠互利中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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